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
(咨询电话:86561759)
二、办理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三、申请材料及条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报告并附具相关证明(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猎捕目的、种类、数量、猎捕地点、时间、执行猎捕人等内容)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 — 站审核 — 分管领导签批 —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鲁林保字[1994]3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每头(只)250至1000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每头50至1500,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每头(只)10至500元收取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资源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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