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
(咨询电话:86561759)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三、申请材料及条件:
1、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和个人的法人执照或身份证明
3、省级以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
4、所在地林业局出具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
5、使用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 — 承办人审查(现场勘验) — 分管领导签批 —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鲁林保字[1994]3号;按交货值4%、5%、6%收取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资源管理费,医药生产企业按1%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