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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初审

2010-01-21

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农业局窗口

(咨询电话:86561752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三、申请材料及条件:

1申请表(3份)

2、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1份)

3、有合法的生产加工、营业场所,具备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保障

4、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自带或其产品的证明

5、因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表演展览需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6、因特殊情况需要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其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承办人审查—处负责人审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财综字【1999102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计价格【200039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并受省渔政管理机构委托收取。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它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3%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它均按其制成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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