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农业局窗口
(咨询电话:86561752)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三、申请材料及条件:
1、申请表(3份)
2、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3、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5、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承办人审查—处负责人审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财综字【1999】102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计价格【2000】39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并受省渔政管理机构委托收取。对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本通知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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