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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设立登记

2009-12-25

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地税局窗口

(咨询电话:86561735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材料及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验原件,复印件2份)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验原件,复印件2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验原件,复印件2份)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验原件,复印件2份)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2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验原件,复印件2份)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2份)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2份)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复印件2份)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验原件,复印件2份)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窗口发件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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