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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补证

2009-12-25

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药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86561781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5、《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设置标准(试行)》(简称分级标准)

6、《山东省药品行政许可证明文件补发管理办法》

 

三、申请材料及条件:

1、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2份)(登报30日后提出申请)

2、《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验原件,复印件2份)

4、刊登遗失声明的《济南日报》、《济南时报》全版原件,(适用于遗失的)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承办人审核——分管领导签批——窗口发件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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