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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2005-09-01
一、办理机构:市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咨询电话:86561759)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3条,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 三、申请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四、申报材料: 1.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驯养繁殖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报告,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或产权单位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 3.银行资信证明,技术人员(畜牧师、兽师)技术资格证书。 4.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物种来源证明。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局报省林业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由省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局审批,市林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鲁林保字[1994]3号;按交货值4%、5%、6%收取陆生野生动资源物保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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