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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特许猎捕证审批、审核
2005-09-01
一、办理机构:市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咨询电话:86561759) 二、办理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1条、第12条 3.《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7条、第18条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许猎捕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为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的;因调控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为普及、宣传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2.说明猎捕目的、种类、数量、猎捕地点、时间、执行猎捕人的申请报告并附具相关证明。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市林业局签署的意见,经省林业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省林业局核发《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局签署的意见,经市林业局审核后,由省林业局核发《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向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局申请,由市林业局核发《狩猎证》;持抢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林护字[1992]72号、鲁林保字[1994]3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每头(只)250至1000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每头(只)50至1500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每头(只)10至500元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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