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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2005-09-01
一、办理机构:市审批中心消防窗口(咨询电话:86561843)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山东省消防条例》、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三、业务范围: 市公安消防分局验收科负责验收本分局建审的建筑工程项目: (1)市、区规划局批准的正式建筑(除多层住宅楼外); (2)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含自动消防设施); (3)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验收本大队建审的建筑工程项目: (1)多层住宅楼; (2)装修面积1000 m2以下的室内二次装修、改造工程; (3)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简易建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验收由本大队建审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建筑工程项目。 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验收本大队建审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申报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各2份; (2)《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原件1份; (3)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3份; (4)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 (5)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注明意见并盖章); (6)填报《施工单位统计表》; (7)填报《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8)填报《加油(气)站基本情况报表》; (9)消防公司的施工资质复印件1份; (10)建设单位与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单位签订的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合同的复印件; (11)提供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该记录应由施工人员填写;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其内容应载明施工范围、时间、人员、使用涂料的型号及品牌、执行的耐火等级及施工标准、涂层厚度等内容) (12)提供消防系统所用管材、电缆线等材料的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并由监理公司盖章确认。 (13)提供监理单位关于该工程的《消防检查意见》(监理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14)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5)提供所有消防产品的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详见济南消防网(www.jn119.com)中《消防产品资料明细表》) (16)以上资料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 (17)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资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的单位法人章确认。 五、办理时限: 消防部门从收齐图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从收齐图纸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报资料不齐的,列出所缺清单,一次性告知单位补齐。 六、办理程序: (1)到济南市行政审批中心消防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领取申报表,或者从济南消防网(www.jn119.com)下载; (2)备齐所需资料,如实填写申报表并盖章,到窗口申报; (3)窗口在收到齐全资料后,出具受理通知单,转送市公安消防分局验收科; (4)验收科监督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然后出具相关意见书转送送窗口。 (5)申报单位携带受理通知单去窗口领取意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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