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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
2005-09-01
一、办理机构:市审批中心农业局窗口(咨询电话:86561752)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8号令) 三、申报材料: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验资证明;资产证明;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经营场所照片清单。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即:对具备规定条件的,5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核发工作。即: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所明原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鲁涉价字(92)404号,工本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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