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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审核审批

2003-08-01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察监督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购领收费票据的收费单位必须是经过同级财政部门严格审查后,确实不能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或财政部门批准以集中汇缴方式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 一.窗口职能 对全市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申购进行审核审批 二、行政审批依据 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山东财政厅鲁财综字[1999]6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申报材料 1、首次申购收费票据的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资格 (1)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写明所购买票据的使用范围。 (2)提交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复印件,国务院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3)收费单位准备或正在执行的收费性质必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且属于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票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执收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不得使用收费票据)。 (4)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作为以后每次购领票据的必备证件。 (5)同级物价部门核发并年审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2、不是第一次购领收费票据的单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需要向财政部门出具《收费票据准购证》 (2)物价部门核发并年审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3)经过汇总整理、封面填写完整已经用完的票据存根 (4)内容填制完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使用及资金收缴情况审核表》于每次购买前一周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 财政部门在7天内对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上缴和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批准购领收费票据。 五、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全省统一定价,收取收费票据工本费。收费依据:鲁财综字[199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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